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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19人获刑!富阳法院宣判三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富法 富阳法院 2021-07-11

  借款1万元,借条写2万元,扣除“保证金”“家访费”“介绍费”等,实际到手仅有7千余元,利息每十天1千元,不还钱就上门滋扰、跟踪贴靠、强行拖车、暴力威胁……以类似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三个“套路贷”犯罪集团被判刑!



案件一



  2015年5月至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成立投资公司,办公地点先后设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后周路、鹿山街道陆家村等地,吸引被告人徐某出资,并招揽被告人许某某等5人作为员工,负责招揽业务、拖车、催讨债务等,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从事非法车辆抵押放贷业务,以抵押但不扣车的形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给被害人车辆加装GPS,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将被害人车辆拖走实施敲诈勒索9次,从中非法获利27万余元,另有勒索金额4.3万元未能得逞。

  裁判结果: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周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其余6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二



  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马某、姜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不法利益,纠集被告人韩某某等3人先后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巨利村、富阳财富中心等地租赁办公室,成立紫锦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组织地假借民间借贷名义,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多次采用暴力威胁、贴报喷字、跟踪贴靠、哄闹滋扰等方式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形成以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马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被告人韩某某等3人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合计敲诈勒索10次,非法获利5.72万元,未遂6.61万元;诈骗5次,非法获利3.04万元,未遂0.43万元。

  裁判结果: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其余4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三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三



  2016年年初,同案犯李某甲等4人(均已判刑)合伙成立富阳点滴公司,办公地点设在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苑路,同年3月份左右,同案犯蔡某某(已判刑)加入该公司。富阳点滴公司为牟取不法利益,在公司法定经营范围外从事非法车辆抵押放贷业务,采用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给被害人车辆加装GPS后,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以将被害人车辆开走拒不返还或者提起民事诉讼为要挟进行勒索的手段,从中非法获利。

  2017年10月,李某甲等4人伙同被告人李某乙等6人共同出资在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成立新登点滴公司并约定持股比例。其中,李某乙召集人员入股、对分公司成立、经营地点、股东组成等进行决策,李某丙负责新登点滴公司日常管理、业务决策、与借款人谈判等,每月向各股东汇报新登点滴公司的放贷、收息等情况,并对获利进行分配;其余被告人还参与介绍客户、GPS安装、查看GPS轨迹、配钥匙、收利息等活动等。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新登点滴公司共实施敲诈勒索1次,未遂1万余元;实施诈骗8次,非法获利10.08万余元。

  裁判结果:该犯罪集团主要成员李某乙等5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余2名成员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套路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往往以“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以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贷协议”,同时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期间,被告人往往会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如通过暴力拖车、上门滋扰催讨、非法拘禁被害人或借助诉讼等手段软硬兼施“索债”。“套路贷”集团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司法机关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对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集团中自愿认罪认罚或参与实施少量犯罪活动且起次要作用的其他成员,依法从宽处罚,罚当其罪。




撰稿|刑 庭 董月霞

编辑|综合办 张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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